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7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易字第787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富貴
蔡明花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速偵字第919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王富貴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及同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被告蔡明花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均屬告訴乃論之罪,茲因告訴人對被告均撤回告訴,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自應諭知不受理,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蘇姵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3日
書記官許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