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侵訴字第1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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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侵訴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侵訴字第16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玉峰選任辯護人吳秋永律師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妨害性自主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仁智
法官蕭奕弘法官葉淑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3日
書記官劉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