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1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1148號上訴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8月31日第一審裁判不服,聲明上訴,請求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均廢棄改判,依其民事聲明上訴狀自行計算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7,407萬9,08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9萬5,856元,惟上訴人尚未繳納,其程式自有欠缺。爰依法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之,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2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石珉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9日
書記官楊婉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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