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10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1095號上訴人即原告 王金菊 被上訴人即被告中國銲條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振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萬2,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鈺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8日
書記官黃品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