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85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8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保險費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6年度簡字第85號上訴人即原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間保險費事件事件,對於民國106年10月16日本院106年度簡字第85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參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原告為未成年人,依法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乙○○代理,自應補正由法定代理人代理之程序;茲均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及補正;逾期不繳及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李行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沁莉中華民國106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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