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催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催字第77號聲請人 楊慧賢 即小蜜蜂飲食店聲請人因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小蜜蜂飲食店」如為獨資,提出相關證明;如非獨資,提出有代理權(負責人)之證明。
二、請釋明聲請人究為發票人或持票人?票據之發票人為何?
三、請釋明掛失止付票據號碼究為「ZZ0000000」或「0000000」;票據遺失時間究為「民國103年1月27日」或「民國
103年12月27日」?
四、聲請人所提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發票人:東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負責人 洪文丑 ,因前開公司之負責人為『 白洪川 』並非『洪文丑』,聲請人應提出發票人之公司登記資料,並提出更正後之掛失止付通知書,以利本件程序之進行。
中華民國103年3月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