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緝字第15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訴緝字第15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公訴(九十七年度毒偵字第二四五一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三日晚間九時三十分回溯七十二小時內之某時,在不詳地點,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次,因認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業於九十九年三月一日下午六時二十五分死亡,此有死亡證明書影本及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一紙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得利
法官何世全法官黃裕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何惠文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