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195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新年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丁○○
乙○○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3月26日當庭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9年3月3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國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書記官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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