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林益堂 律師被告丙○○
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98年度訴字第356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李雅俐
法官蔡美華法官王世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訓慧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