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上重訴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上重訴字第12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上誼 選任辯護人 葉慶媛 律師(法扶律師,辯論終結後解除委任)
葉慶人 律師(法扶律師) 楊偉毓 律師 陳履洋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上誼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一0年十月十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吳上誼因殺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之犯罪嫌疑重大,所涉為最輕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並經原審判處無期徒刑之重刑,有畏罪逃亡之動機,及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高度可能,而有相當理由認為被告有逃亡之虞。況殺人犯行戕害他人生命法益,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經衡酌國家社會秩序之公共利益與被告人身自由受限制之程度,就其目的及手段依比例原則權衡,為確保日後訴訟程序及國家刑罰權之具體實現,認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羈押原因,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乃於民國110年3月15日予以羈押在案,並先後經本院自110年6月15日、110年8月15日起延長羈押期間2月,至110年10月14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因本院已於延長羈押被告2個月期限即110年10月14日屆滿前之110年10月6日,對被告行應否對其延長羈押之訊問,並經選任辯護人表示意見後,本院認被告涉犯持具殺傷力之槍枝殺人,並業經本院於110年9月30日判處無期徒刑在案,足認犯罪嫌疑重大,而所涉既為最輕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良以重罪已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而經判處重刑者以逃匿方式規避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更高,此乃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因認仍有相當理由認為被告有逃亡之虞,故本件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又本案尚未確定,被告日後仍得上訴,倘本件僅施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實不足以確保後續審判或執行之順遂進行。是本院權衡本案情節、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公共利益維護、被告人身自由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程度等情,經斟酌比例原則,實無從以具保或其他侵害人身自由較輕微之方式取代羈押之繼續,自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是以,本件羈押原因及其必要性仍然存在,應自110年10月15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0月7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王耀興法官古瑞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君縈中華民國110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