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5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577號原告 黃計陞
黃莉婷 即 黃惠美 共同訴訟代理人 袁裕倫 律師上原告與被告 蕭淑兒 間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677,8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5,1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秀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21日
書記官劉子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