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5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5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589號原告 陳定汯 被告 陳義明
陳一福 陳義忠 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關於分割共有物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於分別共有之情形,應以起訴時原告依其應有部分計算分得共有物之價額為準,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19,275元【計算式:
(17,200+10,900×34+10,900×30+10,900×79)×21/36=919,275】,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20元。
二、提出被繼承人陳義忠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補正被告「陳義忠之繼承人」之確實姓名、年籍、住所等,及查報「陳義忠之繼承人」有無辦理相關繼承事件。
中華民國111年3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秀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等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21日
書記官劉子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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