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268號原告 張健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明澄 、 王秋雅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2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萬7,6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雅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9日
書記官郭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