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35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351號聲請人正中日體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5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5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0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羅惠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書記官鍾佩芳┌──────────────────────────────────────────────────────┐│附表:98年除度字第35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正中日體育事業│聯邦商業銀行新竹│98年5月20日│13,608元│UA0000000││││股份有限公司曾│分行│││││││ 玫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