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71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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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7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七一八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具保人曾正修右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一年度執聲沒字第七二號、九十年度執字第七六二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曾正修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由具保人曾正修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甲○○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受刑人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巫淑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