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法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法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0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法字第七號
聲請人乙○○送達代收人甲○○右聲請人就財團法人修平技術學院捐助暨組織章程聲請為必要處分,本院裁定如左:
財團法人修平技術學院捐助章程暨董事會組織章程准如後附修正條文對照所示之變更。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財團法人修平技術學院捐助暨董事會組織章程因遷校而不合現況,並部分內容不合時宜私立學校法之規定,經該法人董事會議決修正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備查,檢附教育部函影本一件及捐助暨董事會組織章程部分條文修正對照表聲請處分云云。
二、按財團法人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定之,捐助章程所定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六十二條定有明文。查財團法人修平技術學院捐助暨組織章程部分條文不妥適,經該法人董事會議議決修正如附表所示,聲請人為該法人之董事長係利害關係人,依法聲請處分,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第二十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王銘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肆拾伍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六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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