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勞補字第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補字第383號原告 嚴苡嘉
上列原告與被告雅高旅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6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依前開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之三分之二即667元,故原告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33元(計算式:1,000-667)。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9年9月7日
勞動法庭法官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7日
書記官江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