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亡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亡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亡字第5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呂股)上列聲請人為失蹤人延祥雲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台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9月7日
書記官陳宛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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