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24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2451號債權人 邱東煜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俊霖 、 游秀華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本件請求範圍為何?(本金、利息或一併請求?)㈢提出債務人陳俊霖、游秀華共同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
㈣確認程序費用由「陳俊霖」負擔之記載是否有誤?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4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4月29日
書記官鄭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