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簡字第1177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施添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誠桂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
103年度雄簡字第117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
5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
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建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湯正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