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3年度南救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救字第16號
聲 請 人  鄭文婷
訴訟代理人  洪銘憲 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
件(103年度南保險簡補字第3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訟法
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
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
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有明
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
,因聲請人為中低收入戶,無力支出訴訟費用,業向財團法
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並經審查准予扶助
,爰聲請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所提出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
會臺南分會法律扶助申請書及資力審查詢問表,雖不能證明
聲請人有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及其是否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
基金會之分會准予法律扶助,惟本院得本於職權就當事人資
力是否符合民事訴訟法之訴訟救助要件進行審查,非絕對受
法扶基金會審酌之拘束(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91號裁定
意旨參照),是聲請人已提出臺南市安定區中低收入戶證明
書以為釋明,堪信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支付訴訟費用,應屬
實在。又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3年度南保險簡補字第3號
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卷宗(含本院103年
度司南保險簡調字第6號卷),審酌聲請人之主張及其所附
證據資料,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
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1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8月15日
書記官鄭瓊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