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字第1374號
原 告 林李春珠
訴訟代理人 林順萬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弘志 等間給付會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萬7,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 炎 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