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307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簡字第307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簡字第3072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速偵字第4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踰越安全設備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鑰匙壹支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又扣案之鑰匙一支,係供犯罪所用之物,且為被告甲○○所有,業經其供明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第41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4年12月2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法官黃雅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麗津中華民國94年12月20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