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竹簡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竹簡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竹簡字第37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業經協商程序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再行協商之處,爰命再開協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26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法官林惠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26日
書記官蔣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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