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苗簡字第6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苗簡字第64號原告 徐俊萍 訴訟代理人 陳恩民 律師
魏翠亭 律師被告 陳金發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確認被告持有「本票號碼:825913、發票人:徐俊萍、發票日:
民國104年4月5日、到期日:104年12月30日、金額:新臺幣拾萬元」之本票對於原告之本票債權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之1第1款僅記載判決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江振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
書記官楊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