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苗小字第15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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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苗小字第15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105年度苗小字第156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游智泉 被告 巫偉安 (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陸佰壹拾貳元,及其中壹萬玖仟伍佰壹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八日起至一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八計算、自一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超過六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僅記載判決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江振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只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並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應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
書記官楊慧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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