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45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454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鐘聖富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7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鐘聖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最高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及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於民國107年10月
5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後,認受刑人業經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
7年10月5日函檢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可憑,故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2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黃世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譚系媛中華民國107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