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5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弘毅 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滄龍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0萬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1萬9,3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1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翠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14日
書記官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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