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756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戴文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聲請觀察勒戒案件,本院民國114年1月17日114年度毒聲字第25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主文欄有關「戴文哲施用第二級毒品」之記載,應更正為「戴文哲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關於被告所施用毒品等級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楊奕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崇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