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簡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66號
原   告  世紀商旅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方素蝶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俊宏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正金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7,316萬6,467元(5,500萬元+1,816萬6,467元=7,316萬
6,4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5,8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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