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66號
原 告 世紀商旅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方素蝶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俊宏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正金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7,316萬6,467元(5,500萬元+1,816萬6,467元=7,316萬
6,4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5,8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