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6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五年度聲字第六二八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柒仟陸佰壹拾元,暨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經本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五五三號、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四年度上易字第四三五號判決確定,其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均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之第一審訴訟費用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八千八百一十元及測量費八千八百元,合計一萬七千六百一十元,係聲請人所繳納;本件之第二審訴訟費用即第二審裁判費一萬三千二百一十五元,則係相對人所繳納。是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僅為聲請人所預納之第一審訴訟費用即一萬七千六百一十元,並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五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石有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書記官黃棟楠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