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16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162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74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4年11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正中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3月7日
書記官劉文永┌───────────────────────────────────────────────────────┐│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16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台中市私立吉利兒幼│復華商業銀行台中分│94年4月30日│4,980元│AC九七五五0四││││稚園 羅文貴 │行│││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