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1號原告 林佑駿 訴訟代理人 林湘絢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宏源 、 陳玉坡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3月25日民事庭法官陳立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25日
書記官黃培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