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0號
108年度易字第27號公訴人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啟修選任辯護人劉昱明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8年度毒偵緝字第4號)及追加起訴(108年度偵字第1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啟修自民國一○九年三月十九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案被告蔡啟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核有羈押必要,故認被告有羈押之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
1款、第3款之規定,裁定自民國108年12月19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因羈押期間將屆而被告業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
6月尚未確定,經本院於109年3月11日訊問被告意見後,本院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要件,且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應自109年3月19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李宛玲
法官洪甯雅法官陳順輝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
書記官許致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