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字第11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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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聲字第1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限期命起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聲字第118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素娥 相對人即債權人 劉正輝 當事人間因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若於法院為命債權人限期起訴之裁定前,債權人業已提起本案訴訟者,則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限期起訴,即無必要,合先敘明。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為:相對人與聲請人間假扣押事件,業經本院105年度司裁全字第1369號裁定准予將聲請人之財產在新台幣(下同)100萬元之範圍內假扣押在案。惟相對人迄今尚未提起本案訴訟,為此聲請限期命相對人起訴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已對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現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702號返還借款事件受理在案,此有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11月9日橋院秋文字第1050000277號函及相對人提出之起訴暨聲請訴訟救助狀影本在卷可參,是揆諸首開說明,相對人業已提起本案訴訟,聲請人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即無必要,應予駁回。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7日
民事審查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