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中簡字第6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中簡字第66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彭亦城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64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彭亦城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毒咖啡包拾叁包(含包裝袋),均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
一、彭亦城明知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MDMA)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MDMA)之犯意,於民國105年8月28日凌晨0時30分許,在臺中市○○區○○○街LOBBY夜店外之停車場,以新臺幣5000元之代價,向綽號「蚊子」之女子購買如附表編號
1所示之毒咖啡包13包(均含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MDMA〉成分,驗餘淨重合計72.56公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28.09公克〉、純質淨重合計0.75公克,均含微量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及硝甲西泮成分,純度小於1%),及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毒咖啡包4包(含氯甲基卡西酮純質淨重0.83公克、愷他命純質淨重0.27公克),而非法持有含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MDMA)成分之毒咖啡包13包(前揭附表編號1所示之毒咖啡13包所含微量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硝甲西泮成分,及附表編號2所示之毒咖啡包4包所含之第三級毒品氯甲基卡西酮、愷他命成分,合計純質淨重未達20公克)。嗣於同年月28日凌晨
1時許,在臺中市○○區○○路與市○○○路交岔路口,在車牌號碼0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內為警攔檢而查獲,並扣得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毒咖啡包13包,及與本案無關之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毒咖啡4包,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彭亦城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復有警員職務報告書、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查獲現場照片、毒品初驗報告書等附卷可憑(見警卷第2頁、第8至20頁)。又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毒咖啡包13包經送驗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MDMA)成分,驗餘淨重合計72.56公克(計算式:24.43+17.08+13.52+9.39+8.14=72.56)、純質淨重合計0.75公克(計算式:0.25+0.18+0.14+0.1+0.082=0.75),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5年9月30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見偵卷第21至22頁)附卷可參。是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認定。至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毒咖啡包13包所含微量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硝甲西泮成分,及附表編號2所示之毒咖啡包4包所含之第三級毒品氯甲基卡西酮、愷他命成分,合計純質淨重未達20公克,亦有上開鑑定書在卷可參,附此敘明。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又被告於警詢中供稱:伊係向綽號「蚊子」之女子購買本案之毒品,係第一次購買,伊沒有蚊子的聯絡方式等語,被告於偵查中亦供稱:伊沒有蚊子的聯絡電話等語明確(見警卷第4頁反面、毒偵字卷第10頁反面),是被告並未供出足以明確、特定其所稱「蚊子」之人之年籍資料,尚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之適用,一併指明。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國家嚴格查緝毒品,猶非法持有第二級毒品,無視於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應予以非難,並衡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且持有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毒咖啡包13包,經送鑑驗結果,純質淨重合計為0.75公克,兼衡被告之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及勉持之經濟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一)查刑法有關沒收之相關規定業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年7月1日施行,本次修法後,關於沒收之事項已非屬從刑,自無修正前需從屬於主刑項下諭知之理,故就本案相關之沒收,爰獨立於主文之他項下另行諭知,先予敘明。其次,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明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又修正後刑法第11條規定:「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修正後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亦規定:「105年7月1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再者,105年6月22日修正公布、105年7月1日施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而上開條文既為105年7月1日施行,即無所謂後法優於前法原則之適用,則本於特別法優先普通法原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前揭規定相對於修正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自屬「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而應優先適用,非屬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所稱不再適用之情形。是以,關於沒收,自應適用上開修正後之沒收相關規定;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則為刑法沒收專章之特別規定,於毒品案件中在該當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之規定下,自應優先適用,其餘毒品案件之沒收,則依刑法沒收之規定為之。
(二)經查扣案之毒咖啡包13包(驗餘淨重合計72.56公克、純質淨重合計0.75公克,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後,鑑定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MDMA)成分等情,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5年9月30日刑鑑字第1050087271號鑑定書附卷可參,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另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3只,因與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違禁物,一併沒收銷燬之;至鑑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另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毒咖啡包4包,尚乏證據證明與本案犯行有關,亦不予諭知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五、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收受簡易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陳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玟君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品名數量│備註│││││├──┼───────┼─────────────────┤│1│毒咖啡包13包│①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5年9月││││30日刑鑑字第1050087271號鑑定書編號││││2、6、8、11部分:││││⑴驗前淨重:25.14公克;驗餘淨重:││││24.43公克││││⑵含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MDMA)成分,純度約1%,純││││質淨重0.25公克。││││⑶含微量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硝甲西││││泮成分,純度小於1%。│││├─────────────────┤│││②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5年9月││││30日刑鑑字第1050087271號鑑定書編││││號5、7、12部分:││││⑴驗前淨重:18.07公克;驗餘淨重:││││17.08公克││││⑵含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MDMA)成分,純度約1%,純││││質淨重0.18公克。││││⑶含微量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硝甲西││││泮成分,純度小於1%。│││││││├─────────────────┤│││③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5年9月││││30日刑鑑字第1050087271號鑑定書編││││號4、9、13部分:││││⑴驗前淨重:14.32公克;驗餘淨重:││││13.52公克││││⑵含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MDMA)成分,純度約1%,純││││質淨重0.14公克。││││⑶含微量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硝甲西││││泮成分,純度小於1%。│││├─────────────────┤│││④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5年9月││││30日刑鑑字第1050087271號鑑定書編││││號1、3部分:││││⑴驗前淨重10.22公克;驗餘淨重:││││9.39公克││││⑵含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MDMA)成分,純度約1%,純││││質淨重0.10公克。││││⑶含微量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硝甲西││││泮成分,純度小於1%。│││├─────────────────┤│││⑤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5年9月││││30日刑鑑字第1050087271號鑑定書編││││號10部分:││││⑴驗前淨重8.99公克;驗餘淨重:8.14││││公克││││⑵含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MDMA)成分,純度約1%,純││││質淨重0.08公克。││││⑶含微量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硝甲西││││泮成分,純度小於1%。│├──┼───────┼─────────────────┤│2│黑色包裝毒咖啡│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5年9月│││包4包│30日刑鑑字第1050087271號鑑定書編號││││14至17號,送驗淨重27.72公克,含氯││││甲基卡西酮純質淨重0.83公克、愷他命││││純質淨重0.27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