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9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956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9753號),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管轄錯誤而裁定移本院受理(99年度訴字第956號),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自白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被告、檢察官簡易程序意旨,及經被告、檢察官同意後,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犯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公訴,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自白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林婷立
法官高若珊法官施添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弘文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