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親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親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宣告停止親權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親字第52號原告台中縣政府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黃雅琴 律師
羅宗賢 律師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宣告停止親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宣告停止親權或撤銷其宣告之訴,專屬行親權人或曾行親權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為民事訴訟法第592條、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行親權人即被告住所地在台北市○○區○○路1段91巷24弄19號3樓,有原告起訴狀足參,原告提起宣告停止親權之訴,依上開規定,專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維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書記官譚鈺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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