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4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448號上訴人甲○○
乙○○
己○庚○○
戊○子○○癸○○○壬○○丁○○○丙○○辛○○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間因中華民國99年度訴字第448號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16,500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費用新臺幣13,3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呈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書記官傅美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