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4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4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460號原告 董智明 被告 羅金泰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合法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20,21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裁判費13,177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2,6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程耀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19日
書記官邱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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