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90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90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9061號債權人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屏東分處法定代理人 沈龍志 代理人 周崇賢 律師債務人綠陽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李適維
一、債務人綠陽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佰參拾萬伍仟捌佰捌拾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綠陽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李適維負清償之責。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9月19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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