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家救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家救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救字第224號聲請人 戴宇庭
張云榕 相對人 張文聰 上列聲請人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戴宇庭、張云榕以其與相對人間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105年度家補字第440號),因無資力支出聲請程序費用,聲請訴訟救助,並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財政部南區稅局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審查表等件為釋明,聲請人之主張應屬可信。依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法律扶助法第63條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9月19日
書記官姚佳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