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50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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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50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504號聲請人 廖柏英 代理人 李淑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312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4年5月29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判決該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312號裁定公示催告4個月,並於104年5月29日刊登新聞紙,業據聲請人提出新聞紙1份附卷可佐,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揭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核相符。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4年9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呂綺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書記官金秋伶┌───────────────────────────────────┐│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⒈│宏發半導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0│1│1,000│├──┼─────────────┼──────────┼──┼────┤│⒉│同上│87-ND-0000000-0│1│1,000│├──┼─────────────┼──────────┼──┼────┤│⒊│同上│87-ND-0000000-0│1│1,000│├──┼─────────────┼──────────┼──┼────┤│⒋│同上│87-ND-0000000-0│1│1,000│├──┼─────────────┼──────────┼──┼────┤│⒌│同上│87-ND-0000000-0│1│1,000│├──┼─────────────┼──────────┼──┼────┤│⒍│同上│87-ND-0000000-0│1│1,000│├──┼─────────────┼──────────┼──┼────┤│⒎│同上│87-ND-0000000-0│1│1,000│├──┼─────────────┼──────────┼──┼────┤│⒏│同上│87-ND-0000000-0│1│1,000│├──┼─────────────┼──────────┼──┼────┤│⒐│同上│87-ND-0000000-0│1│1,000│├──┼─────────────┼──────────┼──┼────┤│⒑│同上│87-ND-000000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