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13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13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134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俊男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蔡育萍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俊男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案被告林俊男因竊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因無法具保,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6年3月31日起執行羈押。茲被告林俊男經本院於同年6月14日訊問,仍自承並無能力具保,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本案於審判中經調取被害人 張楷明 病歷、就醫時拍攝之受傷照片及函詢被害人張楷明就診醫院,認被告所犯罪名可能係刑法第278條第3項、第1項之重傷害未遂罪,所犯係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之罪,而重罪誘發逃亡之因素甚高,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且仍有繼續執行羈押之必要,應自106年7月1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2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2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美玲
法官曾佩琦法官劉奕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玉華中華民國106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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