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2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2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427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即債務人 藍偉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肆佰肆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附表:
┌──┬────┬──────┬──────┬───────┐│本金│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自民國091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46932元│09月03日起│││├──┼────┼──────┼──────┼───────┤│002│新臺幣│自民國091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57602元│08月17日起│││└──┴────┴──────┴──────┴───────┘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3年度司促字第4275號)緣相對人藍偉倫於民國89年12月7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91年2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1年9月2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5499元及費用9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緣相對人藍偉倫於民國88年4月12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91年1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1年8月16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6612元及費用9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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