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76號債務人 陳郁筠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允者,亦同。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十分之九已用於清償者,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五分之四已用於清償者,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
1項、第64條之1、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向本院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8年度消債更字第18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乙份(見本院卷第4頁)在卷可稽。又債務人確有薪資收入,亦有債務人提出切結書、雇主出具在職證明在卷足憑(見本院108年度消債更字第18號卷,下稱消債更卷,第54、74頁)。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共72期,分三階段,第一階段為第1至28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1,090元,第二階段為第29至56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4,568元,第三階段為第57至72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8,168元,,總清償金額28萬9,112元,清償成數為
8.3%。本院經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核屬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㈠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債務人除每月薪資所得外,名下
無財產,亦無人壽保險投保紀錄(見消債更卷第56、92頁)。另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80萬8,974元,扣除必要支出98萬3,364元後無餘額,是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金額不致過低。
㈡債務人居住於新北市,每月必要支出1萬7,599元,債務人
有三位子女,扣除兩位未成年子女,第一階段扶養兩位子女支出扶養費9,000元,第二階段扶養一位子女支出扶養費4,500元,第三階段剔除扶養費。查其個人每月必要支出為
1萬7,599元,低於新北市110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之1.2倍18,720元,故其個人生活費用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而債務人陳報更生方案第一、二階段履行期間每月支出2名未成年子女扶養費各4,500元,均未逾上開新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半數,亦屬合理。而債務人每月生活費用既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則其如何分配其各項生活支出,自應由債務人視具體情形彈性運用,本院予以尊重。
㈢又更生方案在於以債務人現有之資力,盡最大能力提出清償
方案,非僅以債務人清償之成數以為論據。查債務人每月收入約2萬7,808元,第一階段扣除每月必要支出後餘額為1,209元,已將其中逾8成之1,090元用以履行更生方案,第二階段扣除每月必要支出後餘額為5,709元,已將其中逾
8成之4,568元用以履行更生方案,第三階段扣除每月必要支出後餘額為10,209元,已將其中逾8成之8,168元用以履行更生方案,足認債務人確已盡清償之能事。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已盡力清償,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及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應以裁定認可該更生方案。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藍凰嘉附表一:
┌────────────────────────────────────┐│壹、更生方案內容│├────────────────────────────────────┤│1.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1月為1期,每期在每月15日給付,共計清償72期││。債權人三階段每期可分配金額分別如下貳每期可配金額欄位所示。││2.債務總金額:348萬4,757元。││3.清償總金額:28萬9,112元。││4.總清償比例:8.3%。│├────────────────────────────────────┤│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第一階段:新臺幣/元│├──┬────────┬────────┬───────────────┤│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每期可分配金額│├──┼────────┼────────┼───────────────┤│1│元大商業銀行股份│201,627│63│││有限公司│││├──┼────────┼────────┼───────────────┤│2│台北富邦商業銀行│163,430│51│││股份有限公司│││├──┼────────┼────────┼───────────────┤│3│聯邦商業銀行股份│203,923│64│││有限公司│││├──┼────────┼────────┼───────────────┤│4│滙誠第二資產管理│552,814│173│││股份有限公司│││├──┼────────┼────────┼───────────────┤│5│滙誠第一資產管理│185,182│58│││股份有限公司│││├──┼────────┼────────┼───────────────┤│6│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91,142│373│││股份有限公司│││├──┼────────┼────────┼───────────────┤│7│中國信託商業銀行│51,455│16│││股份有限公司│││├──┼────────┼────────┼───────────────┤│8│萬榮行銷股份有限│428,546│134│││公司│││├──┼────────┼────────┼───────────────┤│9│遠東國際商業銀行│99,075│31│││股份有限公司│││├──┼────────┼────────┼───────────────┤│10│玉山商業銀行股份│41,248│13│││有限公司│││├──┼────────┼────────┼───────────────┤│11│新光行銷股份有限│366,315│114│││公司│││├──┼────────┼────────┼───────────────┤││合計│3,484,757│1,090│├──┴────────┴────────┴───────────────┤│第二階段:新臺幣/元│├──┬────────┬────────┬───────────────┤│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每期可分配金額│├──┼────────┼────────┼───────────────┤│1│元大商業銀行股份│201,627│264│││有限公司│││├──┼────────┼────────┼───────────────┤│2│台北富邦商業銀行│163,430│214│││股份有限公司│││├──┼────────┼────────┼───────────────┤│3│聯邦商業銀行股份│203,923│267│││有限公司│││├──┼────────┼────────┼───────────────┤│4│滙誠第二資產管理│552,814│725│││股份有限公司│││├──┼────────┼────────┼───────────────┤│5│滙誠第一資產管理│185,182│243│││股份有限公司│││├──┼────────┼────────┼───────────────┤│6│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91,142│1,562│││股份有限公司│││├──┼────────┼────────┼───────────────┤│7│中國信託商業銀行│51,455│67│││股份有限公司│││├──┼────────┼────────┼───────────────┤│8│萬榮行銷股份有限│428,546│562│││公司│││├──┼────────┼────────┼───────────────┤│9│遠東國際商業銀行│99,075│130│││股份有限公司│││├──┼────────┼────────┼───────────────┤│10│玉山商業銀行股份│41,248│54│││有限公司│││├──┼────────┼────────┼───────────────┤│11│新光行銷股份有限│366,315│480│││公司│││├──┼────────┼────────┼───────────────┤││合計│3,484,757│4,568│├──┴────────┴────────┴───────────────┤│第三階段:新臺幣/元│├──┬────────┬────────┬───────────────┤│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每期可分配金額│├──┼────────┼────────┼───────────────┤│1│元大商業銀行股份│201,627│473│││有限公司│││├──┼────────┼────────┼───────────────┤│2│台北富邦商業銀行│163,430│383│││股份有限公司│││├──┼────────┼────────┼───────────────┤│3│聯邦商業銀行股份│203,923│478│││有限公司│││├──┼────────┼────────┼───────────────┤│4│滙誠第二資產管理│552,814│1,296│││股份有限公司│││├──┼────────┼────────┼───────────────┤│5│滙誠第一資產管理│185,182│434│││股份有限公司│││├──┼────────┼────────┼───────────────┤│6│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91,142│2,792│││股份有限公司│││├──┼────────┼────────┼───────────────┤│7│中國信託商業銀行│51,455│120│││股份有限公司│││├──┼────────┼────────┼───────────────┤│8│萬榮行銷股份有限│428,546│1,004│││公司│││├──┼────────┼────────┼───────────────┤│9│遠東國際商業銀行│99,075│232│││股份有限公司│││├──┼────────┼────────┼───────────────┤│10│玉山商業銀行股份│41,248│97│││有限公司│││├──┼────────┼────────┼───────────────┤│11│新光行銷股份有限│366,315│859│││公司│││├──┼────────┼────────┼───────────────┤││合計│3,484,757│8,168│├──┴────────┴────────┴───────────────┤│參、補充說明││一、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如││債權人為金融機構,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款項之作業。││二、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三、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一期給付,但履行││期應順延一期。│└────────────────────────────────────┘附表二: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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