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司催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催字第96號聲請人 蔡鴛鴦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109年10月26日
司法事務官蔡伊倫┌───────────────────────────────────────────────────────┐│附表:109年度司催字第96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號│││││││├─┼─────────┼─────────┼───────────┼─────────┼────────┼──┤│00│ 宏儒 中醫診所│第一銀行虎尾分行│109年9月30日│3,521元│MA543560│││1│ 程嘉宏 ││││5││├─┼─────────┼─────────┼───────────┼─────────┼────────┼──┤│00│宏儒中醫診所│第一銀行虎尾分行│109年9月30日│5,180元│MA543560│││2│程嘉宏││││4││├─┼─────────┼─────────┼───────────┼─────────┼────────┼──┤│00│古民中醫診所│雲林縣雲林郵局│109年9月30日│72,864元│u0000000│││3│ 陳錫溪 ││││││├─┼─────────┼─────────┼───────────┼─────────┼────────┼──┤│00│ 呂祈泉雲林縣口湖鄉農會│109年11月31日│2,670元│A0000000│││4│││││││└─┴─────────┴─────────┴───────────┴─────────┴────────┴──┘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站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院於民國10
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5月1日起
3個月內,即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站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司法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註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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