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撤緩字第6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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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撤緩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撤緩字第68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蘇麗月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9年度執緩字第2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麗月於本院一○八年度金簡字第八號刑事判決所受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麗月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金簡字第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緩刑2年,並應依附表所示之內容履行賠償義務,於民國108年10月31日確定在案。詎受刑人未依判決所定緩刑條件履行,迄今未如數清償各被害人,是受刑人有違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之情形,依同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足認原宣告之緩刑有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緩刑等語。
二、按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如受緩刑之宣告而有違反前開條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
至於所謂「情節重大」,係指受判決人顯有履行負擔之可能,而隱匿或處分其財產、故意不履行、無正當事由拒絕履行或顯有逃匿之虞等情事而言(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立法理由參照),賦予法院考量受刑人未履行條件情形,與被害人所受損害間,衡酌緩刑之宣告是否難收其預期之效果,而確有執行刑罰之必要。
三、經查:㈠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金簡字第8號判決判
處有期徒刑3月,緩刑2年,並應依該判決附表所示之內容履行賠償義務,該判決於108年10月31日確定(下稱本案判決)在案等情,此有本院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㈡本案履行情況茲說明如下:
⒈上開案件確定後,受刑人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下稱雲林
地檢署)以108年11月14日雲檢永火108執緩273字第1089032082號函請提供給付被害人賠償金額之證明文件,嗣聲請人亦傳喚其於109年9月22日到庭說明,並告知其逾期未履行義務,得依法撤銷緩刑之宣告等旨,惟其均置之不理,均未陳報給付金額證明文件,本院復傳喚受刑人於109年9月29日到庭說明,亦未出庭說明,且上開文件、傳票均合法送達予受刑人收受等情,此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前開函、送達證書、雲林地檢署刑事執行案件進行單在卷足參。
⒉受刑人雖曾向聲請人表示因為沒有工作,目前在擺攤,最近
將會匯款等語,亦向本院表示已匯款予附表所示被害人云云,然被害人 鄭鈺樺廖婕 汝均陳報受刑人自判決確定後迄今均未匯款,而本院迄今亦未收到相關匯款單據等情,此有雲林地檢署公務電話紀錄單、被害人鄭鈺樺108年12月20日陳報狀暨檢附之高雄銀行前鎮分行戶名鄭鈺樺之綜合存款存摺影本及交易明細表、108年11月28日掛號寄送予受刑人之通知、中華郵政掛號函件執據、被害人 廖婕汝 109年9月4日陳報狀、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單各1份附卷可憑,已可認受刑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本案判決所諭知緩刑條件履行賠償義務。
⒊綜上各情,可徵受刑人雖經數次合法通知,卻未促使其按約
履行緩刑條件,益徵其欠缺履行前開緩刑宣告所定負擔之意願與誠意,其違反前揭判決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所受前開判決宣告之緩刑,難收預期之效,當有執行刑罰之必要。綜上,本案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
4款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0月2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廖奕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玫燕中華民國109年10月26日附表:
┌──┬───┬────────────────────┐│編號│被害人│緩刑條件(金額單位:新臺幣)│├──┼───┼────────────────────┤│1│ 李麗慧 │蘇麗月願給付李麗慧柒仟伍佰陸拾貳元,其付││││款方式如下:自民國108年5月15日起至109││││年2月15日止,每月1期,共10期,第1期於││││108年5月15日前給付柒佰伍拾捌元,第2期││││至第10期每月15日前各給付柒佰伍拾陸元,匯││││入李麗慧設於國泰世華銀行大安分行00000000││││5641號帳戶內,且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2│ 潘靜如 │蘇麗月願給付潘靜如參仟零陸拾貳元,其付款││││方式如下:自108年5月15日起至109年2月││││15日止,每月1期,共10期,第1期於108年││││5月15日前給付參佰零捌元,第2期至第10期││││每月15日前各給付參佰零陸元,匯入潘靜如設││││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林華郵局004142││││00000000號帳戶內,且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3│ 吳政翰 │蘇麗月願給付吳政翰壹萬參仟零陸拾元,其付││││款方式如下:自108年5月15日起至109年2││││月15日止,每月1期,共10期,每月15日前各││││給付壹仟參佰零陸元,匯入吳政翰設於台北富││││邦銀行南台中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且││││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4│ 蘇建華 │蘇麗月願給付蘇建華參萬元,其付款方式如下││││:自108年5月15日起至109年2月15日止,││││每月1期,共10期,每月15日前各給付參仟元││││,匯入 凌碧紅 設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澄清││││湖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且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5│ 林姿伶 │蘇麗月願給付林姿伶壹萬伍仟元,其付款方式│││(未據│如下:自108年5月15日起至109年2月15日│││告訴)│止,每月1期,共10期,每月15日前各給付壹││││仟伍佰元,匯入林姿伶設於中國信託銀行桃園││││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且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6│ 陳玉嬌 │無(不請求賠償)。│││(未據││││告訴)││├──┼───┼────────────────────┤│7│ 林金鸞 │蘇麗月願給付林金鸞伍萬元,其付款方式如下│││(未據│:自108年5月15日起至109年2月15日止,│││告訴)│每月1期,共10期,每月15日前各給付伍仟元││││,匯入林金鸞設於台新銀行永康分行00000000││││002900號帳戶內,且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8│廖婕汝│蘇麗月願給付廖婕汝壹萬陸仟貳佰捌拾伍元,││││其付款方式如下:自108年11月15日起至109││││年8月15日止,每月1期,共10期,第1期至││││第9期於每月15日前各給付壹仟陸佰貳拾捌元││││,第10期於109年8月15日前給付壹仟陸佰參││││拾參元,匯入廖婕汝設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霧峰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且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9│鄭鈺樺│蘇麗月願給付鄭鈺樺參萬元,其付款方式如下││││:自108年11月15日起至110年1月15日止,││││每月1期,共15期,每月15日前各給付貳仟元││││,匯入鄭鈺樺設於高雄銀行前鎮分行00000000││││2811號帳戶內,且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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