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78號原告 陳盈任 被告 孫岳澤
李欣潔 張治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於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
民一庭法官黃茂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
書記官林秀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