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6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6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697號聲請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德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兼上1人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德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甲○○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參萬壹仟玖佰捌拾柒元,暨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兩造間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2000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1,987元,爰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哲賢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5月20日
書記官羅美英┌────────────────────────────────────────┐│附表: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元)│備註│├───────────┼─────────────┼──────────────┤│第一審裁判費│31,987元│聲請人實際支出│││││├───────────┼─────────────┼──────────────┤│合計│31,987元││├───────────┴─────────────┴──────────────┤│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31,98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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